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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一饭店,销售非法入境的美国猪肚,被罚10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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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一饭店,销售非法入境的美国猪肚,被罚10万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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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11-2 20:46 |显示全部楼层
盐城市亭湖区名家厨房饭店,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被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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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主体名称 :
盐城市亭湖区名家厨房酒店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        92320902MA1U4NJX1C
法定代表人 :  单红玲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:
盐市监处罚(2022]12155号
处罚类别: 罚款
处罚决定日期 :
2022-11-02
处罚内容 :
罚款10万元。
罚款金额(万元) :10

违法行为类型 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八)项

违法事实:
2022年3月22日,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《移送案件通知书》(直公(环)移字(2022)8号),该局以“经对
20200114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审查,认为该案涉案人曹平文等7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
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”为由,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理。

经查,2020年4月份涉案人曹平文分三次从傅红梅(已追究刑事责任)外购进3箱冷冻17D猪肚,购进金额合计1350元(450元/箱X3箱),购进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、索票索证义务。经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鉴定,曹平文购进的上述冷冻17D猪肚来自美国,虽在输华肉
类产品名录内,但外包装上是纯英文字母,无中文标签,故属于非法入境货物。

现查明,曹平文系当事人经营者单红玲丈夫,在当事人酒店负负责采购工作。曹平文购进的上述冷冻17D猪肚均在当事人酒店做成菜肴后对外销售了,具体获利金额无法计算。

综上,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制品的货值金额为1350元,违法所得无法计算
处罚依据  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四)项
处罚机关
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        113209000143552163  
数据来源       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        1132090001435521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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